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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地方立法条例(2)
  立法项目库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行,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配合协助。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评估论证,合理确定入库的立法项目和淘汰出库的立法项目。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据立法项目库,在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后的四个月之内编制完成本届五年立法规划。
  第十二条 机关、组织和公民都可以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和立法项目库,在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拟订下一届五年立法规划草案,经新一届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根据五年立法规划,结合实际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出年度立法计划。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牵头年度立法计划的协调论证工作,其他工作机构予以配合,于每年第四季度拟定出下一年的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并负责向主任会议提交。
  年度立法计划包括制定、修改、废止的立法项目和重点调研论证的立法项目以及立法评估等与立法有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 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对口征求有关部门和组织的意见,提出计划建议;然后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统一汇总,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立法项目库、五年立法规划和上年度立法计划实施情况,提出本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
  年度立法计划在正式确定前,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沟通并征求意见。年度立法计划正式确定后,应当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发,分项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要求送审和安排审议的时间,根据需要提出有关工作要求。提请审议的机关、起草单位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组织实施。
  拟制定、修改、废止的法规应当在年内按计划要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确实不能按期送审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说明原因。
  重点调研论证的法规应当在年内完成调研论证工作,形成法规草案,其中比较成熟的可以及时提请审议。
第三章 法规起草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专门起草小组或者指定有关部门起草法规。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负责起草法规的起草小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起草任务。
  第十八条 起草法规应当提出法规草案和说明。法规草案的基本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执法主体、权利义务、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
  法规草案说明的基本内容包括:制定、修改、废止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上位法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依法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公开方式征求意见的,应当具体说明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
  第十九条 起草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行立法公开,完善座谈、论证、听证、征询、咨询等制度,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意志主张充分表达。立法调研、座谈、论证、听证等活动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管理权限或者其他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的,市人民政府在提出法规案前应当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机构承担的法规起草工作,掌握工作进度,参与或者组织调研论证,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的法规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三十日报送法规草案的议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法规草案议案的督促报送、资料接受和调研论证工作。
第四章 法规案的提出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四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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