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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
天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经天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1日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16日

 
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
(2024年10月11日天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四章 水资源利用与管理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六章 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渭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渭河流域,是指渭河干流、支流、湖泊、水库的集水区域所涉及本市的秦州、麦积、武山、甘谷、秦安、清水、张家川县级行政区域。
  法律、法规对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
  渭河流域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流域管理与属地管理、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保护治理体制。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渭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渭河流域各级河湖长、林长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巡查调研,及时掌握渭河流域生态状况,协调解决河流、林草管理和保护有关问题。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渭河流域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渭河流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自然资源调查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畜牧兽医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渭河上下游相邻市、县(区)的沟通协作,协调解决跨地区的重大事项,共同促进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健全渭河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文、泥沙、水土保持、自然灾害、气象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渭河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与市、县(区)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对渭河流域生态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渭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泥沙综合利用、水土保持、水文、气候、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升科技支撑能力。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渭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污染防治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资等方式参与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对渭河流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媒体等应当加强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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