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2)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举报、控告破坏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违法行为,接受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省、市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发挥其对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以及渭河流域重大产业政策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对渭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影响,与渭河流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本行政区域渭河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渭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渭河流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度。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岸线管控要求,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实施水域岸线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
  禁止在渭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渭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严格控制渭河流域以人工湖、人工湿地等形式新建人造水景观。
  第二十条 渭河流域水电开发,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对渭河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限期退出。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一条 渭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治理方式,提高渭河流域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和稳定性。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推进国土绿化,坚持因地制宜、宜封则封、宜林则林、宜草则草,乔灌草结合、封造育并举,通过人工造林、退化林修复、退耕还林、封山育林、中幼林抚育、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等措施,加大渭河干流、支流源头和水源涵养区森林、草原、湿地保护与修复力度,提高森林覆盖率和草原植被盖度。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稳定、健康的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定期开展林草、湿地资源调查监测,依法做好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与防治、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健全自然保护地、水源涵养地等各类生态保护功能区安全屏障体系,提升生态保护能力,保持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完整和功能稳定。
  禁止乱砍滥伐、毁坏林木以及其他方式破坏植被。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水土保持功能区划、水土保持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监督体系,依法划定水土保持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落实水土保持防治目标责任制,分区分类采取差别化的治理措施,有效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禁止在渭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和地衣。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控制扰动范围,提出并落实节约集约水土资源和减缓、控制水土流失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适地植被建设,采取沟头、坡面、沟道防护等措施,开展生态清洁流域建设。围绕渭河、藉河、葫芦河、牛头河、榜沙河、散渡河等水系实施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加强梯田、鱼鳞坑、小型雨水集蓄和沟道治理等工程建设,从源头上控制水土流失,减少入河泥沙。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淤地坝建设,排查风险隐患,实施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建设安全监测和预警设施,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地方防汛责任体系,落实管护责任,提高养护水平,减少下游河道淤积。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
  第二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并公布禁止开垦坡地范围。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