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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3)
  鼓励在二十五度以上坡地建设水土保持林。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严禁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陡坡地的,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耕地保护、生态建设相关规定,进行生态保护修复和监督管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化农用地生态修复,严格保护耕地,实施农田综合整治,建设高标准农田。
  渭河流域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生产建设者负责复垦。因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以及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工作。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展岸线治理修复,应当符合渭河流域水域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确保防洪、供水安全,保持与河流沿岸自然风貌相协调。
  岸线治理修复工程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服从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调度和水旱灾害防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湿地面积、生态区位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依法确定渭河流域一般湿地名录及范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渭河流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管理,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预警预报等制度,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资源普查,评估生物受威胁状况和生物多样性恢复成效,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鼓励和支持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生物多样性修复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基地建设。
  禁止在渭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物的捕捞行为。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第四章 水资源利用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渭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取水监督管理。
  渭河流域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
  地下水超采区内公共供水管网覆盖或者通过替代水源已经解决供水需求的区域,禁止开采地下水。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当达标排放。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依法实施等量取水和回灌。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天然水与再生水、常规水与非常规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实施深度节水控水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产业、工业园区和企业建设,推广应用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装备、产品和材料,提高废水高效循环利用率,支持企业实施用水计量和节水技术改造,支持工业园区企业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促进能源、化工、建材等高耗水产业节水增效。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实施用水计量和节水技术改造。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加强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推广管道输水、喷灌、微灌、集雨补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和技术,优化种植结构,降低农业耗水量。禁止取用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渭河流域北顺渠、通广渠、渭济渠、渭惠渠、中惠渠等灌渠工程保护,高效利用水利设施。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完善城乡节水配套设施和农村集中供水设施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推广普及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实施城乡老旧供水设施和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使用集中式直饮水,实行分质供水,减少制水过程中的水资源浪费。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支持污水收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鼓励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将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推进非常规水利用配套设施建设,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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