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5)
第五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沿河周边水产养殖区域,划定畜禽养殖场的禁止建设区域。
规模化养殖经营者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养殖废弃物;非规模化养殖经营者应当通过综合利用、生产有机肥、堆沤还田等方式处理养殖废弃物或者将养殖废弃物送至集中收储点,推进养殖废弃物肥料化、能源化等多元化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养殖废弃物。
第五十四条 渭河流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在水体或者河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三)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四)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六)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剧毒废渣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水温不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含热废水;
(八)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未经消毒处理或者经消毒处理后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九)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不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和标准的放射性废水;
(十)向水体、河道或者沿岸灌区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五十五条 促进渭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方式转型,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优化调整区域经济和生产力布局,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五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生态环境、水资源等约束和城镇开发边界管控,严格控制新建各类开发区,推进节水型城市、森林城市、海绵城市、无废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
第五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乡村布局,统筹生态保护与乡村发展,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鼓励使用绿色低碳能源,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第五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渭河流域各类工业园区,加强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和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升级,引导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发展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工业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五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发展现代设施农业、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现代乡村服务业,加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推动渭河流域农业绿色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
第六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大力推进现代商贸、物流、文旅、金融等产业发展,提升服务质量,发展特色商业和消费新业态新模式。
第六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外开放平台,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关中平原城市群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加强交流合作,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第六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挖掘伏羲文化、大地湾文化、秦早期文化、三国文化、石窟文化资源潜力,传承弘扬渭河流域红色文化,构建地方特色文化制度体系。
鼓励支持反映渭河流域历史文化、风土民情、生态文明、发展成就的文学、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美术、摄影等文艺创作,丰富城乡居民精神文化生活,打造渭河流域文化品牌,提升渭河文化影响力。
第六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渭河流域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促进文化遗产有效保护,推动渭河流域优秀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和传承。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文化旅游资源,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依托渭河流域自然生态、田园风光、传统村落、历史文化、民族文化等资源优势,开发和培育特色精品旅游线路,打造具有渭河流域文化特色的文创产品和反映渭河文化的新型文化业态,推进文旅农康产业融合发展。
渭河流域文化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渭河防洪和河道、湖泊管理要求,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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