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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和美乡村建设条例
张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张掖市和美乡村建设条例》已由张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8月21日通过,并经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29日

 
张掖市和美乡村建设条例
(2024年8月21日张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引领
  第三章 村美院净
  第四章 宜居兴业
  第五章 和谐善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图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村美院净乡风好、业兴民富集体强的和美乡村,推动全省乡村振兴示范区创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和美乡村建设及其相关工作。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和美乡村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政府为主导、农民为主体,遵循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和美乡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和美乡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工作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和美乡村建设。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和美乡村建设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和美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和美乡村建设,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村民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序参与和美乡村建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和美乡村建设宣传教育,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各方面参与和美乡村建设,营造全社会支持和美乡村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规划引领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坚持尊重村民意愿、方便生产生活、完善乡村功能、注重乡村特色的原则,优化乡村发展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村庄规划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和美乡村建设。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顺应乡村发展规律,打造具有传统文化印迹、鲜明时代气息和各具特色的美丽村居。
  第十条 开展村庄设计应当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布局、公共空间节点、建筑布点和景观风貌,注重保护村庄自然历史风貌,展示村庄独特形象定位。
  第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全域导视系统设计导则,建设和维护简约大方、功能齐全、美观协调的乡村导视系统,体现线路指引、风貌展示、产品推介、阵地建设等多重功能。
  第十二条 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合理确定村庄发展类型,分类推进和美乡村建设。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和美乡村示范村的引领作用,推动和美乡村建设全面发展。
第三章 村美院净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加强污染防治,推动乡村绿色发展,持续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村水系、绿道、农田林网等生态空间布局,彰显山青水秀、天蓝地绿的田园特色。
  水系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强化系统治理、日常管护,保持自然生态,注重与地方特色和文化底蕴相匹配。
  绿道建设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选择树种,具备生态、景观、游憩等功能,符合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需要。
  农田林网建设应当综合考虑农业生产、生态保护等因素,注重长期养护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和污染防治,引导村民科学、合理施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推进秸秆、尾菜、养殖废弃物、废旧农膜等综合利用,建立健全农用废弃物回收机制。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按照国家规定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扶持等措施,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鼓励畜禽养殖方式由分散向集中转变,逐步将畜禽养殖棚圈与居住区分开设置。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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