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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和美乡村建设条例(2)
  村民在居住地内以自用为主养殖畜禽应当保持养殖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在村庄内散养畜禽,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污染周边环境。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推进厕所改造,选择便捷实用、成本适中、技术成熟、群众接受的农村改厕模式。
  第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定点投放、定时收集、规范转运、集中处置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统筹建设和改造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与转运站、大件垃圾暂存点、可回收物回收设施、有害垃圾集中投放设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污水治理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污水,因地制宜采用资源化利用、纳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式处理等模式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第二十一条 村民应当做好庭院和房前屋后清洁工作,保持庭院整洁干净,生活用品、农用物资摆放整齐,柴草堆放符合防火和卫生要求。
  第二十二条 支持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村民广泛参与村庄环境脏乱差整治,清理私搭乱建、乱堆乱放,整治残垣断壁,保持村庄环境美观、整洁、有序。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庄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二)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
  (三)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口香糖、烟头等废弃物;
  (四)破坏公厕卫生;
  (五)其他影响村容村貌和清洁卫生的行为。
第四章 宜居兴业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美丽农居建设,改善农村住房条件。
  住建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体现地域文化、传承当地建筑风貌的乡村住宅标准设计图集,免费提供村民参考选用。
  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与乡村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因地制宜、服务便捷的原则,推进乡村公路和村内道路的建设改造和养护管理,保障道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养护长效机制,加大对农村饮用水供水投入,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安全。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教育资源,优化农村学校布局,持续改善办学条件,发挥优质教育资源辐射带动作用,促进教育城乡一体化和优质均衡发展。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提高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发展,统筹建设乡村养老服务设施,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综合养老服务。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落实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加强对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等群体的关心关爱。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现代公共服务体系,引导城镇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乡村延伸覆盖,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土地集约利用,对闲置宅基地、撂荒地、废弃建筑用地等,依法复垦、盘活、整治,发挥土地资源效益。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资源禀赋,按照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游则游的原则,合理安排村庄产业发展布局,提升乡村产业层次。
  鼓励支持创意产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特色民宿、健康养生、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村发展基础条件,引导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集聚发展,构建产业融合新体系。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生产生活服务,保障其从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五章 和谐善治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挖掘、传承和发展民俗文化、农耕文化、传统手工技艺等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利用传统村落、民族村寨、文化遗迹、古树名木等文化遗产,推进红色文化资源、生态文化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提升文化育人的功能和价值。
  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健全落实民主决策机制、村务公开制度、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引导村民参与乡村治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支持、规范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发挥团结、联系、服务村民等方面的作用。
  积极探索通过积分制、清单制、网格化等方式推进乡村治理,调动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发挥村民主观能动性。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村民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破除高价彩礼、厚葬薄养、大操大办等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活动和赌博行为,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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