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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及时调整账务,规范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项目工程档案应进行系统整理、分类立卷,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项目正式投入运行一段时间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和后评估,并将评价评估结果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作为今后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和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有关内设机构,要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采取现场检查、系统调度等方式,加强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进展、发现问题,并督促项目单位整改。

应急管理部和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建立项目实施和投资计划执行刚性激励约束机制,在项目审批和安排投资时,优先考虑项目实施、投资计划执行和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单位,要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等方式予以惩戒,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

(三)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项目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项目管理有关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稽察、检查和督查,并建立项目情况报告制度,按月报告项目主要工作进展、工程形象进度、投资计划执行等情况,并及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项目建设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凡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内容的项目,应按照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公开项目审批、招标投标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和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对数字进行表述时,“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实施的项目,执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批及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应急管理部2020年11月24日印发的《应急管理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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