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就加拿大对华相关限制性措施进行反歧视调查的裁定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2024年9月26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商务部2024年第40号公告,决定就加拿大对自中国进口相关电动车辆和钢铝产品采取的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以下称被调查措施)进行反歧视调查。
调查机关就被调查措施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其他类似措施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裁定(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调查机关认定,加拿大相关被调查措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在贸易方面对中国采取的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相关措施影响了正常贸易秩序,对中国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二、反歧视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相关规定,采取反歧视措施,对原产于加拿大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相关措施另行公告。
三、措施的调整
在出现以下情况时,上述措施可以按程序调整、中止或取消,包括:(一)被调查国(地区)政府已经调整或者取消被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二)被调查国(地区)政府已经就造成的损害向中国提供适当的补偿;(三)被调查国(地区)和中国通过磋商等方式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四)被调查国(地区)政府进一步采取实质性措施;(五)其他适当情形。
四、本公告自2025年3月8日起生效。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加拿大相关限制性措施反歧视调查的裁定.pdf
商务部
2025年3月8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加拿大相关限制性措施反歧视调查的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 2024 年9 月26 日发布2024年第40 号公告,决定就加拿大对自中国进口相关电动车辆和钢铝产品采取的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以下称被调查措施)进行反歧视调查。调查机关就被调查措施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其他类似措施进行了调查,现作出最终调查结论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公告。
调查机关获得的初步证据和信息显示,加拿大对自中国进口的相关电动车辆和钢铝产品采取的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规定的“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情形。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于 2024 年9 月26 日发布2024年第402号公告,决定就该被调查措施进行反歧视调查。
(二)通知利害关系方。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正式书面通知加拿大驻华使馆。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注册为利害关系方,参与案件调查。
(三)信息公开。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刊登立案公告电子版。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四)接收公众评论意见。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通知利害关系方,可在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填答评论意见表,提交对立案和调查程序相关问题的评论意见。同时,利害关系方可在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 20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听证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机关收到了来自中国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及相关企业等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意见。加拿大政府在“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进行注册,未提交评论意见。
(五)政府间磋商。
为消除和救济被调查措施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通知加拿大政府,可在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查机关提交与中国政府进行政府间磋商的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查机关未收到加拿大政府提交的政府间磋商申请。
(六)收集、核实相关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核实,同时自主收集并核实了被调查措施基本情况、对中国的影响情况等证据信息。
(七)发放和回收问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为了解被调查措施对中国影响情况,2024 年 12 月 3 日,调查机关向相关利害关系方发放了问卷。在规定时间内,共有中国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及 165 家相关企业主体参加了问卷调查。调查机关对答卷和评论意见进行了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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