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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4)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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