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十四号



《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于2024年10月25日经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9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的决议

(2024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了《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结果的报告,决定予以批准,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

(2008年10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6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4年10月25日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2024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

第三章 企业和科研机构

第四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五章 科技合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强创新型城市建设,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科学技术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把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发展的战略支撑,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打造带动全省、服务全国的创新策源地,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区域性中心城市。

第四条 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创新体系,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加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融通发展,构建以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为重点的创新链,推进产业创新集群融合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新型举国体制,支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实验室体系建设,实施省市科技创新协同机制,与国家、省重大科技计划部署相衔接,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科技创新规划;

(二)在编制、修编国土空间规划时充分保障科技创新发展的基本要求;

(三)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经费投入和使用机制,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发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等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

(四)加强对创新主体、创新过程、创新成就的宣传,营造尊重人才、开放包容、追求卓越的创新文化;

(五)完善创新驱动评价机制,把创新业绩纳入相关考核;

(六)协调解决科技创新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依法应当做好的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强化科技领域发展规划、资源统筹、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职责,加强服务保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

第八条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依法保障各类主体平等获取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发挥知识产权对科技创新的保障和激励作用,促进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融合发展。

第十条 健全科技安全治理体系,提升科技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强化重点创新链、产业链安全管理和保障。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科学技术保密能力建设。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