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2)
第十一条 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支持专业科普场馆和特色科普示范基地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提高全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依规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给予奖励。
第二章 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和投入,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发挥自身优势,大力培养基础研究人才,引导社会力量多渠道、多方式投入基础研究。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新兴产业、谋划布局未来产业,推动重点产业的基础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发展,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自主创新以及技术成果转化,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促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绿色食品、花卉等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围绕乡村振兴、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领域,支持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应用,推动民生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协调发展,发展军民两用技术。
第十七条 按照包容审慎原则,支持科技创新所需的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推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促进相关科技创新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互联互通、竞争有序的技术市场,规范技术交易行为,保障技术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支持昆明(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平台建设,推进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健全成果转化信息汇交、重大科技成果发布和推介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配套服务。
第十九条 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业依法依规建立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及收益分配制度。
第二十条 鼓励建立研究开发、概念验证、中试验证、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和壮大科技服务业主体。
完善科技特派员机制,拓宽科技特派员服务领域。加强技术经理人等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章 企业和科研机构
第二十一条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紧密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企业牵头承担科技攻关任务,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重点突出和梯次完善的科技型企业培育体系,推动构建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基础,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以专精特新企业等为标杆的科技企业梯队,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支持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激励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将企业科技创新和研发投入等情况纳入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发挥科学技术优势,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社会组织等投资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
第二十六条 鼓励设立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对高水平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在建设运营、技术研发、人才培引、成果转化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四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积极营造真心爱才、悉心育才、倾心引才、精心用才的社会环境,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采取各种措施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福利待遇、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八条 优化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机制,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等建立产学研融合、多学科交叉的人才培养模式,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开展定向人才培训。
支持企业和职业院校联合建设职业教育基地、产学研实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才引进政策,引进重点产业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建立市场化的人才引进机制,加强科技人才储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服务绿色通道,优化人才公共服务,在企业设立、居住落户、社会保障、医疗健康、子女教育等方面为符合条件的科学技术人员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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