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石寨山大遗址保护条例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十三号
《昆明市石寨山大遗址保护条例》于2024年10月25日经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9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昆明市石寨山大遗址保护条例》的决议
(2024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了《昆明市石寨山大遗址保护条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结果的报告,决定予以批准,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昆明市石寨山大遗址保护条例
(2024年10月25日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寨山大遗址保护管理,促进石寨山大遗址文化研究与阐释,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石寨山大遗址考古发掘、文物保护、科学研究、传承利用、环境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石寨山大遗址,位于昆明市晋宁区行政区域内,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石寨山古墓群和河泊所遗址及其保护区划内相关历史文化遗存共同组成。
第四条 石寨山大遗址保护利用应当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维护石寨山大遗址真实性、完整性,实现石寨山大遗址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石寨山大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的领导,建立石寨山大遗址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石寨山大遗址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石寨山大遗址的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晋宁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石寨山大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将石寨山大遗址的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石寨山大遗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石寨山大遗址保护工作。
鼓励石寨山大遗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将石寨山大遗址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石寨山大遗址保护工作。
第六条 昆明市和晋宁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石寨山大遗址保护的监督、管理。
昆明市和晋宁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教育体育、民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民族宗教、园林绿化、滇池管理、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做好石寨山大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石寨山大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保护规划编制的相关具体工作并负责实施;
(二)协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
(三)负责石寨山大遗址日常保护管理、文物征集收藏工作,建立保护档案;
(四)建立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保存石寨山大遗址相关数据,并联合有关部门对石寨山大遗址本体保护状况和周边环境实施监测;
(五)组织开展文物研究交流、活化利用和宣传教育等活动;
(六)负责石寨山大遗址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使用、保护等工作;
(七)负责石寨山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运行管理;
(八)对石寨山大遗址保护区划内规划和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建议;
(九)其他与石寨山大遗址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第八条 石寨山大遗址出土和地下埋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石寨山大遗址,对破坏石寨山大遗址及其保护设施等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文物保护的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石寨山大遗址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不得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第九条 对石寨山大遗址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昆明市和晋宁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石寨山古墓群与河泊所遗址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公布。
保护规划应当与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和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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