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4)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传统建筑,是指在传统村落中,在建筑风格、结构样式、营建技艺等方面具有历史、民族、文化、科学、艺术、教育价值,未被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并列入传统建筑名录的建(构)筑物。
(二)历史环境要素,是指反映传统风貌的石阶铺地、井泉沟渠、河湖水系、围墙壕沟、码头驳岸、塔桥亭阁、堤坝涵洞、古道驿站、碑幢刻石、庭院园林、古树名木、田林景观、传统产业遗存,以及历史上建造的用于生产、生活、防火、防盗、防御的设施等。
第四十七条 州(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本级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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