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的意见
环办气候〔20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
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是强化企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主体责任与意愿、提升企业应对气候风险能力与透明度,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绿色低碳发展机制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等重要文件精神,稳步推进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工作,有效促进企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推进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深入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建立健全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的制度框架和技术规范,营造企业“愿披露、能披露、披露好”的良好氛围,提升披露质量,强化信息共享,丰富成果应用,有效激发企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内生动力,为落实“双碳”战略,探索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和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目标引领,稳妥有序。聚焦落实“双碳”目标任务和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统筹把握好长期目标和短期行动的关系,坚持稳中求进,稳步拓展披露行业、企业和内容范围,强化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对企业自主减排的促进作用。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工作的推进与实施,应遵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信息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与规定。坚持创新引领,示范带动。鼓励政府、企业、市场、公众等多主体协同创新,加强政策创新、标准创新、形式创新等。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新经验新范式,持续深化企业温室气体信息披露工作。坚持规范可比,重点突出。建立健全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的政策体系,制定规范的披露框架、技术标准,强化可比性、统一性,兼具一定灵活性、针对性,明确政策导向,突出行业特征与企业自主,提高企业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透明度。坚持内外融合,系统全面。加强温室气体信息披露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立足国内实际,推动建立既符合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满足“双碳”战略需求又能有效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企业温室气体信息披露体系。
到2027年,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政策体系与技术标准基本建立,企业披露信息的积极性、披露质量和披露能力有效提升。重点行业和先行地区的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探索示范稳步推进,披露信息的应用场景更加丰富。
到2030年,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的通用框架与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企业披露意愿、披露能力和披露质量显著提升,披露信息得到广泛应用,形成与国际接轨、互通互认、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模式。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企业温室气体信息披露的配套技术规范体系
加快推进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建设,完善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健全完善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制定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制定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指引,指导企业开展温室气体信息披露。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和信息披露相关标准,引导和支持企业披露产品层面碳排放信息。
(二)丰富和拓展企业温室气体信息披露形式和渠道
探索建立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服务平台,集中展示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内容,基于披露服务平台推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社会公众和投资人公开查询提供便利。支持企业编制和发布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年度报告,或将温室气体信息通过可持续发展报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等形式予以公开发布。鼓励企业以临时报告形式及时披露对社会公众及投资者有重大影响或引发市场风险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
(三)丰富企业温室气体信息披露的应用场景
健全企业自愿披露的温室气体信息鉴证机制,为相关应用场景提供扎实数据支撑。支持有关机构将企业披露温室气体信息纳入可持续发展报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报告信息披露与评级评价相关规范。加强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政策体系与碳足迹管理体系的衔接,强化供应链企业自愿披露温室气体信息在产品碳足迹核算中的应用。推动企业自愿披露温室气体信息在绿色消费、绿色贸易、绿色金融等领域中应用,引导企业主动披露温室气体排放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合理应用企业温室气体信息,探索开发相关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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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