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的意见(2)
(四)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企业温室气体信息披露的市场化服务
引导第三方机构积极为企业提供排放数据核算、关键信息校核、披露报告核查、排放水平评价、投融资信息对接等温室气体信息披露相关的市场化服务。支持第三方机构丰富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相关产品与服务种类,挖掘和创新对披露信息的应用。鼓励相关机构编制发布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年度进展评估报告。鼓励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等社会相关方规范有序开展信息披露和温室气体管理相关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
(五)鼓励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先行先试
支持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低碳试点省市、气候适应型城市、气候投融资、减污降碳协同创新等试点地方结合本地实际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安排,探索开展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工作。鼓励火电、水泥、钢铁、铝冶炼、石化化工、航空、锂电池、新能源汽车、光伏和电子电器等行业协会,结合行业排放特征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求,组织行业企业开展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先行先试。鼓励煤炭开采、油气开发、畜牧业和水稻种植等行业协会、重点企业,探索开展甲烷、氧化亚氮等重点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工作。
(六)加强企业温室气体信息披露国际合作
加强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相关技术规范与国际温室气体信息披露,可持续信息披露,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等标准规范的协同研究与衔接,推动互通互认。强化企业温室气体信息和可持续信息披露国际合作,加强对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引领企业气候行动典型案例、良好经验的总结与传播,对外讲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中国故事”。
三、强化组织实施
(一)形成部门合力。各有关部门统筹推进企业温室气体信息披露相关政策体系建设、技术规范制定、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加强政策衔接与工作协同,强化对企业的帮扶指导,不断汇聚工作合力。
(二)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对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引导社会组织和公共媒体对披露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推动企业不断完善和改进披露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创新宣传形式,依托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中国角”等活动对温室气体信息披露的典型案例和有益经验进行宣传,为企业积极主动开展温室气体信息披露营造良好氛围。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2月14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