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
(2024年12月2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促进、平台建设、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为满足各类主体的法律服务需求提供的法律服务活动、服务产品、服务设施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包括政府保障、无偿提供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和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的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第三条  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为目标,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创新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法治建设、公共服务等专项规划,制定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公共法律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管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数据管理、信访、人才主管等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法学会等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法律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调解组织、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商事仲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解员、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应当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依法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依法设立公益基金、捐助设施设备、资助项目、开展赞助活动、提供智力成果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宣传,介绍服务内容、形式和获取渠道,提高社会公众知晓率,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第八条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一)法治宣传教育;
(二)法律咨询;
(三)法律查询;
(四)法律援助;
(五)人民调解;
(六)村(居)法律顾问服务;
(七)其他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第九条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应当优先向低收入人群、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以及其他优抚对象提供。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通过设立专门窗口、简化办事流程、开发个性化服务、实施跟踪回访等方式,提供适合特殊群体、优抚对象特点和需求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公园、广场、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公共图书馆、文化场馆、红色文化教育基地等场所,以及村(社区)宣传栏、户外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等公共设施,建设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长廊、法治文化橱窗、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等法治文化场所和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12·4”国家宪法日等法治宣传时间节点和“广西三月三”等民族民俗节日,依托戏曲、山歌等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普法责任清单,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服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供有关法律问题解答和法律援助、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指引,以及矛盾纠纷化解法律途径引导等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其执业、奖惩、业务范围、社会服务、信用等信息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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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