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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4)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发挥“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作用,加强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业务衔接,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咨询服务。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与公共法律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岗位和人员配备,优化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结构。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才主管等部门,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机制。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才主管部门优化法律服务高层次人才评价标准,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人才待遇。

第四十四条  公安、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民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在人口、学历、人事档案、市场主体、婚姻、收养、不动产登记、生育子女等相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服务运行方面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支持。

第四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区域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驻点服务,促进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

第四十六条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服务、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高服务效能,提供智能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

第四十七条  鼓励下列人员参与公共法律志愿服务: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解员、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

(二)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

(三)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

(四)具有法学专业知识背景或者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八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本市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建设,鼓励公证、司法鉴定、调解等法律服务行业成立行业协会,推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升服务和管理的能力。

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律作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开展公共法律服务活动,加强职业教育培训,落实行业惩戒制度。

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对公共法律服务进行监督、评价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受理并处理有关公共法律服务的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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