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丽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025年1月21日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的山水诗画花园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中心城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等保护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开放共享、节约发展的理念,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全民参与的原则,注重生态保护、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协调。

第四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绿化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城市建设维护费应当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公共绿化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广旅体、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供电、通信、供水、排水、燃气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指导和服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建、认养城市绿地、树木,种植纪念林。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树木冠名权。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部门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一致性审查通过,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纳入国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合理配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类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规划指标。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发展与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在相应的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环节,应当通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参加并对城市绿地工程设计内容提出意见。

与工程建设项目相配套的城市绿地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九条 城市绿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的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合理安排绿地布局、植物配置等绿化内容,注明尺寸单位、比例、图例、施工要求等要素。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城市绿地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第十条 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竖向设计、乔木种植比例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地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

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设计方案的合理性评价,并监督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与工程建设项目相配套的城市绿地工程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范围。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与工程建设项目相配套的城市绿地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一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备案。有关资料应当依法纳入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围栏、墙体、边坡等采取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护坡绿化等多种形式,进行立体式绿化。

城市下列区域可以重点布局安排立体式绿化:

(一)建筑密度高、绿化覆盖率低、热岛效应严重的旧城区;

(二)城市新区的重点景观区域;

(三)城区主要街道的人行天桥等;

(四)具备条件的教育科研、公共服务和行政办公区等;

(五)具有大面积裸露边坡和立面的山体、河道、道路和其他桥隧。

鼓励公园沿街、城市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采用通透式围栏等方式实施开放式绿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地理气候特征,制定立体式绿化和开放式绿化的技术规范,编制技术应用手册,对立体式绿化和开放式绿化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绿化设计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绿化设计,种植行道树,建设道路沿线绿地。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