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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2011年4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24年11月1日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2024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公益活动。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由民政部门牵头、相关单位参加的慈善工作协调机制,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文广旅游、新闻出版、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慈善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开展慈善活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慈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每年9月为宁波慈善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谋划、集中开展慈善活动组织、慈善文化宣传、慈善项目展示、慈善典型褒扬等工作,营造“爱心宁波、人人慈善”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合力建设慈善文化,支持慈善文化研究和艺术创作,培育具有地域特色的慈善文化,鼓励建设慈善博物馆、慈善展览馆、慈善公园、慈善长廊、慈善商店等慈善文化阵地,打造慈善文化品牌,引导公众了解慈善文化,参与慈善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鼓励媒体设立慈善专栏,安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播出时间或者版面用于慈善宣传。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通过多种形式传授慈善知识,组织学生参加符合其身心特点的慈善活动。

第七条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向市或者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依法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慈善组织相关信息告知其业务主管单位。

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政府引导、各方协同的多元化培育发展慈善组织机制。鼓励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依法设立慈善组织。

第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规范有序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监事会等监督机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本组织重大事项决策、信息公开、慈善财产使用管理、慈善项目实施等情况的监督。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审慎确定募捐成本,合理设计慈善项目,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采购管理制度,规范物资和服务的采购流程。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确实无法按照采购流程实施采购的,遵循公开透明、可追溯的要求,可以根据章程或者管理制度的规定简化流程。

慈善组织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以及资金往来时,应当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并接受其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支持慈善组织依法成立区域性的慈善联合会以及相同慈善活动领域的联合型、行业性组织。

慈善联合会等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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