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4)
有关部门应当将信用状况、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褒扬激励等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支持公众、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由公众、媒体代表等组成的慈善行业监督员队伍。慈善行业监督员可以对慈善事业发展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参与相关监督检查活动。
民政部门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慈善热点难点问题、公众投诉举报较多的慈善组织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邀请慈善行业监督员参与。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慈善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外发布的慈善项目名称、内容、执行周期等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慈善组织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以上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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