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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3)

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应当根据学生接送需求设置接送区域,有条件的可以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临时停车位、校车专用停车位或者停靠站点,公安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鼓励和支持学校、幼儿园周边公共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以及有条件的居民住宅区、单位内部停车场根据上下学时间,向接送学生的车辆免费开放。

学校、幼儿园的出入口周边可以根据需要和条件,规划建设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通行设施。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市政管网等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保障教育设施正常使用。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二条 规划建设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应当同步研究学校的学区划分。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学区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建设规模和学校服务区域内义务教育适龄人口分布状况、其他同类学校以及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划分或者调整学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征求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学位需求分析研判,建立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调查制度,开展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转学等政策宣传。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商务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应当根据职责做好政策宣传,并共享相关信息。

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学位供给应急预案,可以采取借用、租用、改造符合安全条件的设施等措施统筹安排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有序缓解因临时性入学人口波动产生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学位供给困难。

第二十四条 在教育设施或其规划用地周边选址建设的其他建设项目,可能影响教育设施正常使用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者确定规划条件前,应当及时征求教育设施使用单位、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确将影响教育设施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教育设施使用单位、教育主管部门先行协商解决。涉及教育设施改建的,按照不低于原建设标准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除按照规定停止办学的外,教育设施确需依法拆除或者调整为其他用途的,应当先行采取整体搬迁、临时过渡、就近分流等方式妥善安置学生,并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举办的闲置教育设施处置利用机制。财政、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做好设施调剂、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工作。

闲置教育设施应当优先用于其他教育用途。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健康、统计、公共数据等部门,研究本行政区域教育设施规划和建设、人口结构和分布、城镇化发展和产业发展布局等信息,科学测算学位需求及其变化趋势。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对教育设施规划建设、学位需求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预警,为教育设施规划建设、学区划分等提供决策辅助。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督查、督导:

(一)编制和修改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施划学区或者撤并教育设施,引发较大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报、反馈教育设施规划建设问题的;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开展政府督查或者教育督导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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