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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2)

(二)加强制度衔接。各地要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统筹做好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养老服务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以及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资源错配和重复浪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在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提供集中照护服务。

(三)强化资金支持。中央财政在分配该项资金时,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需求因素和财力因素。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对工作效果明显、服务对象满意度高、制度机制建设成果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省份,将在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激励;对工作进展较慢、服务对象反映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的省份,将酌情扣减下一年度资金。

(四)严格监督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分账管理。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对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开展检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高效。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真实、审批程序规范、资金支付合规,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对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如发现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回相关补助资金。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加倍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民政部、财政部将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同时废止。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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