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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

加强分级分类监管。动态优化监管评级要素,持续完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科学合理匹配监管资源与监管强度,实施扶优限劣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监管评级较差的信托公司,依法采取限制经营区域、业务范围或规模增速等措施。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对信托公司现场检查的覆盖面和针对性。加大对重大问题线索和案件的稽查力度。严格落实应罚尽罚、罚没并举和“双罚”制度。强化行刑衔接、纪法衔接,形成对违法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管人员、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有力震慑。

五、加强信托业务全过程监管

严格信托设立和销售监管。严格按照信托业务分类管理要求设立信托,加强信托业务登记管理,确保信托业务名实相符。严格落实信托产品适当性管理要求。规范销售行为,严格代销管理,严禁非金融机构代销信托产品。严厉打击虚假披露、违规承诺、误导销售、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等违规行为。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识别和保存受益所有人信息。

加强信托存续期监管。严格落实信托财产独立性管理要求。完善各类信托财产运用规范。严禁背信运用信托财产,严厉打击违规投资、规避监管等行为。加强对信托资金流向的穿透式跟踪。严格信托产品资产风险分类和净值化管理。

强化尽职履责和信息披露。完善开展信托业务的受托责任尽职要求。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和内容,加大对应披未披、迟披漏披、虚假披露等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规范信托到期清算。全面贯彻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坚决打破刚性兑付,严禁通过滚动发行信托产品、挪用其他信托资金、违规筹集资金等方式违规兑付。信托公司失责的,依法落实其赔偿责任,保障受益人合法权益。

六、加强风险防范化解

加强信托公司风险预警和早期干预。建立信托公司风险预警机制,规范风险预警流程。持续开展信托公司风险排查,实施年度风险评估,准确掌握风险底数,及时制定风险应对预案。做实信托公司恢复与处置机制。完善信托公司早期干预的触发条件和实施流程,有序采取早期干预措施,严防风险积聚爆发。

稳妥有序处置高风险信托公司。明确高风险信托公司认定标准,建立健全高风险信托公司风险处置规程。压实高风险信托公司的自救责任,依法依规落实股东、实际控制人义务。落实有关地方政府的风险处置属地责任。金融管理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完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提升支持化险能力。分类有序处置高风险信托公司,及时制定实施风险处置预案。对风险严重、不具备救助价值的信托公司,依法推进破产。加快存量高风险信托公司风险处置。

及时排查处置信托业务风险。定期排查信托业务风险,实施风险产品清单制管理,有序推进风险化解。加强信托资金来源和投向监测,强化对投向集中、风险较高、结构复杂、规模增长过快业务的监管。定期通报信托业务风险,加强风险警示,统一监管要求。压实信托公司及关键岗位人员责任,稳妥有序推进信托风险资产处置。

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严密监测金融同业通道业务、非标资金池业务、房地产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领域信托业务风险。坚决清理金融同业通道业务、非标资金池业务。稳妥化解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风险。坚决纠正信托公司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协同推动信托业规范发展

加强信托制度建设。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推动形成更加系统完善的信托相关案件审理标准。建立健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推动非资金信托财产登记落地。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提升信托监管能力。加强信托监管规则建设。建立健全信托监管信息系统。改进监管方法,加强监管专业能力建设。增加信托监管资源,充实信托监管力量。加强监管人员履职行为管理,强化监管履职问责。完善离职人员管理。把政治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坚决惩治腐败与风险交织、资本与权力勾连等腐败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强化多方协调联动。加强央地协同,建立央地监管信息定期通报、重大事项会商等制度,共同做好高风险信托公司处置等工作。在信托公司法人治理、股东股权管理等方面加强跨部门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加强与司法机关在违法违规股东清退、高风险机构处置、信托风险资产处置等方面的协同配合。发挥行业自律管理、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作用,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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