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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二十一条 省级相关部门要在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文件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其中:

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由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转发下达,将投资计划转发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备案,并及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信息。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发下达,将投资计划转发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及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地在转发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地方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个别项目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仅限在本专项支持方向内调整项目。调入项目应符合支持方向要求,能够及时开工建设或已开工建设,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应超过按标准计算的规模。项目调整后应及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更新信息。

和美乡村建设方向内调整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将调整申请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审核调整。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向内调整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调整申请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调整。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指导做好项目筛选、项目储备以及投资计划管理等工作。农业农村部负责各省和美乡村建设方向投资建议计划初审,牵头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监管和考核评估工作。

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负责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法人)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确保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六条 自转发投资计划的次月起,组织开展项目建设进展调度。项目法人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于每月10日前,填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与分解转发、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信息,按要求同步上传项目相关资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将和美乡村建设项目信息同步录入乡村建设项目库。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填报信息的审核,力求填报及时准确,提高调度质量。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工作要抓住投资计划下达、项目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资金拨付与使用等关键环节,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项目实施、整体任务落实情况的考核评估。其中,和美乡村建设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项目(法人)单位以及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各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每年至少开展1次和美乡村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管,并对本方向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组织开展自评,将监管情况和年度绩效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监管时应当开展必要的实地检查,查看相关档案文件资料,与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座谈交流、了解情况,必要时向监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了解。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综合考虑绩效评估结果、整体工作落实进展、投资完成情况、信息填报真实性与及时性等,结合月调度和审计、专项检查情况,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结果较差的省份,采取扣减下一年度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暂缓受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等措施,扣减下来的投资用于奖励综合评价情况较好的省份。

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除限期整改外,要进行通报,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进一步细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废止。此前印发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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