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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决定》等2件决定的决定

(2025年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决定》的修改

  (一)在第二条中“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前增加“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的内容。

  (二)将第三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修改为“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

  此外,对决定中的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规范和修改。

  二、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的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前增加“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的内容。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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