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2023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年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决定>等2件决定的决定》修正)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重点措施》,保障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增强法律监督质效,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保障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觉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形成合力,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为建设平安内蒙古、法治内蒙古提供司法保障。
二、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强化刑事检察监督,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依法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违法情形,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和经济纠纷。强化刑事侦查活动监督,规范补充侦查工作,依法监督纠正侦查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冤错案件发生。强化审判活动监督,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依法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损害司法公正、侵犯公民权利的职务犯罪案件。加强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健全监管场所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社区矫正和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对刑罚交付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强化对超期羁押、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件的监督。完善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有效防止和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三、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健全抗诉、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方式。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加强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裁判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的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强化对民事执行的监督,突出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的监督,推动依法解决执行难问题。强化对审判程序违法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强化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等协作配合,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稳妥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凝聚各方力量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四、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履行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监督行政诉讼裁判结果,纠正审判程序、行政裁决执行、行政非诉执行违法等问题,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强化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
五、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稳妥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
六、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能动、集中统一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检察履职促进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助力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七、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八、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综合履职模式,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格局,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全链条合力,不断提高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能力。
九、各级检察机关应当持续深化数字检察战略。加快推进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加强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的建设和应用,稳步拓展数据源促进数据融合,凝聚监督合力,挖掘类案监督线索,推动法律监督更好服务社会治理。参与推进政法大数据智能化平台建设,打通执法司法信息数据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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