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机关运行保障条例(2)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的编制、标准、购置经费、采购配备、使用管理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应当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推动建立异地联动保障、本级机关统一保障、社会化联动保障机制,提高公务用车运行效益和保障效率。
各级机关应当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信息化平台集中管理,健全和落实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违规配备、更新、使用和处置公务用车。
第十五条 各级机关应当依据资产配置标准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具备条件的,由同级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会同财政部门统一调配。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公物仓建设,对机关低效、闲置资产进行有效整合、盘活利用,将低效、闲置资产以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具体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平台应用,推进资产循环利用和共享共用。
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临时机构和同级机关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当优先从公物仓调剂使用。
第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可以将机关闲置资产置换为满足机关运行所需要的其他资产。
各级机关内部无法调剂利用的使用价值大、利用范围广的低效、闲置资产,可以由旗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调剂。
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闲置资产,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闲置资产出租、拍卖等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 机关运行保障所需经费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保障。
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应当制定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年度计划,对管理事项进行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统一制定机关用地规划利用、办公用房配置和大中修、公物仓管理运行、公务用车配备和更新、节能管理、集中实施后勤服务等机关运行事项的保障计划,提出相应经费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
第十九条 各级机关应当根据本机关及所属单位运行保障需求,制定年度保障计划,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十条 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制定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并适时动态调整。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应当推进机关运行保障供给社会化,建立健全社会化保障制度。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机关运行保障社会化服务指导目录,合理确定社会化服务项目和定额标准。
对列入指导目录的服务项目,各级机关可以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依法面向市场主体公开择优购买。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统计部门落实国家规定的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并加强结果运用。
第四章 资源节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机关应当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反对浪费行为,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发挥机关示范引领作用。
鼓励各级机关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在同级节能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制度,负责本级机关节能的监督管理,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级机关节能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能源节约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节能、节水、节约耗材产品以及再生产品,带头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现办公建筑建设、运行的绿色化。
第二十六条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升用水效率,开展用水设备日常维护和巡查,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建设节水型单位。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雨水、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规范办公区域绿地建设,坚持节水、节地、节能、节材、节力,合理安排绿地面积,因地制宜选择栽种植物品种,适时适量科学养护。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绿地面积,不得脱离实际栽种名贵树木花草,不得铺张浪费提高养护标准。
第二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应当加强机关餐饮节约管理,建立健全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反食品浪费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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