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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机关运行保障条例(3)

  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应当建立废旧物处理制度,制定机关办公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规范,指导、协调本级机关集中回收处理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弃物品,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条 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应当科学配置和集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绿化、安保、保洁、日常维护等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物资消耗、人员配备比例等标准,统一组织实施集中办公区域的机关后勤服务,加强对本级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后勤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指导本级机关对后勤服务单位的履约情况、服务质量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提升服务质量、续签服务合同等工作的依据,推进服务方式优化,提升服务满意度。

  第三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本级机关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或者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本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会议等活动管理,严格控制会议、培训和节会、庆典等活动的数量、规模和时长,规范服务保障内容和费用支出。

  第三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同级机关制定机关安全保障制度、应急预案,统一负责集中办公区域的内部安全保卫和应急保障,指导和监督本级机关内部的安全保障工作。

  各级机关应当推进平安机关建设,落实机关安全制度,保障机关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 各级机关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建设绿化美化卫生文明单位;参与社会应急保障工作,按照职能职责提供物资保障、交通运输、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支持;在确保正常工作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推进机关公共设施便民利用。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完善相关标准,健全机关运行保障标准体系,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应当推进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标准化,加强标准实施,推动机关资产、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共机构节能、后勤服务等管理流程规范、模式改进、效能提升。

  第三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应当会同财政、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统筹推进机关运行保障信息化建设,建立数据融合共享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系统平台保障,推动机关运行保障方式、业务流程和服务模式数字化、智能化,发挥规模化集约优势,提升机关运行保障水平。

  第三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资产管理考核、办公用房巡检、公务用车督查、绿色发展评价等方式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负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绩效管理和考核评价,定期征求服务保障对象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保障能力,改进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十条 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有关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建设、购置、租用、借用、配备、维修、装修办公用房或者擅自出租、出借和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

  (二)违反规定配备、更新、使用和处置公务用车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绿地面积、脱离实际栽种名贵树木花草、铺张浪费提高养护标准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在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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