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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七号

  2024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24年11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的《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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