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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2024年10月24日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高水平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及其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政策措施、重大任务、科研力量、资源平台、区域创新等统筹协调,构建协同高效的决策和组织实施体系。持续推动创新主体、创新平台、创新人才、创新机制、创新环境建设,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动力和活力,加快形成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核心区建设相适应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新格局。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管理,统筹和引导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推动解决科技创新的重大问题,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立科技奖励制度,强化科技创新激励,对在科技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建立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在编制实施科技发展规划、制定重要科技政策、作出重大科技决策前,咨询有关机构、企业以及专家的意见。

第六条  建立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其他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科技投入机制,推动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逐步提高。

市、区人民政府保证财政科技投入持续稳定增长,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对本市重点产业企业在增加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实施核心技术攻关、技术成果转化、技改转型升级、数字赋能等方面予以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完善相关科技金融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依托金融服务平台,开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保险和融资担保等科技金融业务,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运用政府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股权投资、设立产业子基金或者直接投资等方式,探索以“先投后股”方式,支持早期创业科技项目和科技型企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统筹规划、布局建设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能源等领域新型基础设施。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设或者参与建设科技基础设施。

第九条  建立重点突出、梯次完善的科技型企业培育体系,重点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龙头企业等科技创新企业梯队。支持企业牵头或者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推动企业发挥科技创新主体作用。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利益分配、激励约束及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发挥国有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科研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国有企业考核评价内容,对有突出贡献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科技项目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可以依法将国有企业研发费用支出视同利润。

第十条  支持设立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模式市场化和用人机制灵活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政府项目、引进和培养人才、投资融资服务等方面,可以依法参照适用科研事业单位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支持设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建立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服务综合体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推动产业链相关企业、科研机构和服务机构聚集。

支持企(事)业单位与国家相关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中央直属企业开展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平台或者基地。

建立产业科技创新对接平台,为企业科技创新需求与有相应研发实力的科研机构提供对接服务,集聚产业科技创新资源,促进优势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推进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以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口复兴城互联网信息产业园等重点园区为重要承载区,打造科技创新型产业集群,辐射带动全市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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