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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3)

支持创新主体与国际知名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共建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国际科技合作平台,联合推进高水平科学研究,促进国际科技交流和技术成果转移转化。

支持设立国际科技组织、国际知名学校、国际科技研发机构、国际科技服务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加强科技创新区域协同,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和科技创新发达地区合作,建立与海南文昌国际航天城、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示范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等的科技创新协同联动机制,探索建立科技创新飞地,在科技创新平台共享、产业链构建、资源要素流动、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聚焦本市重点产业科技创新需求,推动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技术研发、孵化,技术成果产品在本市生产。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公共服务机制,引导科技服务机构规范化运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科技服务机构予以支持。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科技公共服务,可以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办理。

鼓励设立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概念验证、中试、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为科技创新提供专业服务。

鼓励、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联合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联盟或者知识产权联盟、教学科研基地,培育技术经理人等技术转移人才,开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共享机制,提供科技基础设施、科学仪器设施、科研文献、科技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增值服务。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购置的科技资源,除有保密要求和特殊规定外,资源管理单位在保证自身使用需求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以社会资金建设、购置的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交易评估评价、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等机制,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发展,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支持科技型企业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科研信用等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服务,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在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卫生健康、文化教育、生态环境、综合能源利用等领域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推广应用绿色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促进科技创新产品规模化应用。

第二十九条  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强化科技创新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和伦理审查,完善失信行为调查核实、公开公示和惩戒处理等制度。

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等应当履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审查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和学风建设。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全社会弘扬崇尚科学、尊重人才、勇于创新的社会风尚,推动创新文化、创新精神、创新价值融入城市精神,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第三十一条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探索性强、不确定性高的科技项目,能够充分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的,经立项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可以允许该项目结题,不影响相关单位和个人再次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科技项目。

第三十二条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创新相关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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