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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的决定

(2024年10月2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12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7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2002年10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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