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
(二)供电。断路器、继电保护装置、变压器、再生储能(能馈)装置、不间断电源(UPS)等。
(三)信号。区域控制器、联锁、车载信号、数据通信(DCS)、转辙机、电源等。
(四)通信。电源、传输设备、网络设备等。
(五)机电。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自动售检票、乘客信息系统、站台门等系统的关键部件。
运营单位认为有必要、确需在运营阶段增设在线监测设备的,应经过充分论证、评审后加装,但加装的设备不得影响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定期对供电、通信、信号、车辆、自动售检票、综合监控、环境与设备监控、站台门等存在接口关系设备的系统时钟进行监测和校准,确保各系统与主时钟服务器同步。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做好下列设施设备的运行测试、管理和安全防护,具体包括:
(一)对区间应急照明、区间联络通道、区间疏散平台、车站、区间重点水泵和防淹门等设施设备,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和功能测试。
(二)对通信传输核心设备、信号联锁设备和区域控制器、列车自动监视(ATS)服务器、电力监控等具备主备冗余功能的设备,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切换测试;对信号系统降级功能、接触网(轨)单边供电和大双边供电、主变电所支援供电功能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测试。
(三)设有备用控制中心的,应定期检查相关设施设备的完好性,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倒切测试。
(四)对列车门紧急解锁装置、站台紧急关闭按钮、站台门应急解锁装置以及电扶梯紧急停梯按钮等紧急操作设备,以及站台门间隙探测、车门和站台门防夹等安全保护功能,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测试,并通过粘贴警示标签、视频监控、安排巡查等方式加强防护。
(五)根据系统运行状态开展车辆动力学响应等轮轨关系测试和动态接触力、燃弧、垂向加速度(硬点)等弓网关系测试。
第三章 设施设备维护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组织编制设施设备维护规程和维护作业工艺文件,维护规程和维护作业工艺文件的发布、修订、废止等应经充分技术论证后方可实施。维护规程应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设施设备维护规程应至少包括设施设备维护项目、维护周期、维护流程、技术标准、相关专业协同等内容,维护作业工艺文件应对关键工序的作业程序、质量与安全控制要求、注意事项及检查标准等作详细规定。
第十三条 设施设备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辆维修分为列检、月检、架修和大修。设计最高运行速度小于等于120km/h的列车列检间隔不超过15天,月检间隔不超过3个月,架修间隔不超过6年或80万车公里(时间和里程以先到者为准,下同),大修间隔不超过12年或160万车公里,整体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30年或480万车公里。
(二)信号系统维修分为巡检、月检、年检、中修和大修。其中,巡检间隔不超过7天,月检间隔不超过3个月,年检间隔不超过1年,中修间隔不超过5年,大修间隔不超过10年,整体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20年。
(三)通信系统维修分为巡检、月检、年检、中修和大修。其中,巡检间隔不超过7天,月检间隔不超过3个月,年检间隔不超过1年,中修间隔不超过5年,大修间隔不超过10年,整体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20年。
(四)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分为巡检、月检、年检和大修,巡检间隔不超过7天,月检间隔不超过3个月,年检间隔不超过1年,大修间隔依据状态确定。
(五)桥梁、隧道和路基等设施的大修间隔依据状态确定。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根据维护规程编制设施设备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中正线或车辆基地咽喉区关键道岔、正线接触网(轨)、正线轨道,以及车辆、信号、通信关键部件等重要设施设备的维护工作应严格按照维护计划执行。
运营单位应合理制定运营计划,保障设施设备维护工作时间,运营线路每天非运营时间内的设施设备检修施工预留时间不宜少于4小时。除抢修外,运营时间内不应安排可能影响运营的维修作业。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制定并落实施工检修制度,做好设施设备维护施工管理,施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施工区域管理、请销点登记等要求,加强安全防护和监控。轨行区等重点区域或关键设施设备施工作业应有专业人员监督。施工过程中动用其他设施设备的,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恢复原本状态并进行检查确认。
其中,由外单位(含委托开展维护服务的单位)进行施工作业的,运营单位应加强安全培训教育、作业交底等安全管理,由运营单位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在轨行区等重点区域开展的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运营单位应安排专人旁站监督。
关键设施设备维护及关键作业步骤应有自检互检、功能测试、质量验收或其他质量检查措施。设施设备维护应有记录并存档,其中检修记录应保存至土建设施或运营设备的使用寿命终止。
第十六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备品备件及周转件管理制度,明确备品备件采购、存放、验收、领用和维护保养等要求,并结合设施设备故障统计分析情况,合理配备和维护备品备件,避免因存放过久导致功能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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