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3)
运营单位应将维修返回的周转件与备品备件区分管理,建立周转件履历资料,对其维修和流转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记录。
第十七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维护使用的工具、装备、仪器仪表管理制度,对工具、装备、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查、试验、校准和保养。禁止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工具、装备、仪器仪表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涉及强制检定的工具、装备、仪器仪表等设施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更新改造管理
第十八条 更新改造是指以新建、新购固定资产替换需报废、拆除的原固定资产,或对既有设施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重大技术措施升级更新。更新改造范围主要包括:
(一)设施设备到达使用寿命或为消除重大隐患而进行的更新改造;
(二)为实施线网挖潜扩能、提升运力和改善服务水平而进行的更新改造;
(三)为提高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而进行的更新改造;
(四)因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能、综合利用原材料等需要而进行的更新改造;
(五)落实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要求而进行的更新改造。
第十九条 运营单位应组织编制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制度,明确更新改造流程、实施条件、质量控制等要求,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运营单位以五年为周期滚动编制线网更新改造规划,统筹考虑互联互通、线网整体效率、资源共享、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资金保障等要求。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根据设施设备使用时间、运行状况监测评估结果、备品备件供应以及维护成本等情况,确定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项目。
对于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等涉及行车安全的关键设备,到达使用寿命的应及时更新改造。未经充分技术评估论证,不能确保运行安全的,不得延期使用。未达使用寿命,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施设备,可提前更新改造:
(一)故障率较高,严重影响运营安全和客运服务的;
(二)设施设备存在重大隐患经维修后仍无法消除的,或安全评估认定状态无法满足安全运营的;
(三)原设计功能、性能与当前运营要求严重不符的;
(四)产品或设备供应商已退出市场,无法保障备品备件供应或服务质量的;
(五)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规定淘汰或功能需要提升的;
(六)遭受事故或自然灾害破坏,不具备维修价值的。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编制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的方案,包含可行性论证、设计文件、运营组织调整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运营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等对更新改造项目有关设施设备能力、资源共享、接口兼容、测试验证内容等进行系统性充分论证。在确保运营安全的前提下,尽量采用不中断行车、不降低乘客出行体验的更新改造方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运营单位更新改造方案有关运营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实情况、对既有线运营影响情况等内容的监督,以满足安全运营需求。
第二十二条 对于购置列车(含转厂生产)或经过重大技术改造的首列车,应先行开展型式试验验证车辆性能。
购置列车或经过重大技术改造列车均应开展动态功能测试,测试应先在试车线进行,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满足冲突点防护、车门与动车互锁、溜车防护和超速防护等安全功能要求后,方可进行正线测试。测试合格后,应开展不少于2000列公里的不载客运行后,方可投入运营。正线测试应在非运营时段施行。
第二十三条 信号系统整体更新前,运营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等对更新工程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新信号系统与车辆、供电、通信、综合监控、站台门、乘客信息系统等设备接口兼容。
信号系统更新改造应根据影响分析开展实验室和现场测试,并具有完整的测试报告,测试范围应覆盖影响列车运行的全部路径,测试内容应涵盖联锁关系、列车自动防护(ATP)等安全功能。新旧车载信号系统兼容运行的,在对两列列车进行升级并上线试用不少于1个月后,方可开展对其他列车分批次更新升级。
涉及新旧信号系统倒切的应提前开展不少于3次的倒切实战演练。每次倒切前应做好数据和在用软件备份,恢复运营前应进行既有系统验证测试,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
新信号系统经过累计不少于144小时的不载客运行后方可投入运营。144小时不载客运行应覆盖全部列车、所有运行交路和开展折返能力等压力测试。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关键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软件安全隐患或缺陷,运营单位应及时组织供应商升级修复。对于新增功能或其他优化性的软件升级需求,应对功能变化和其他功能模块受影响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后方可施行。
软件升级前,运营单位应要求供应商在实验室进行充分试验,并进行技术交底。升级时应组织供应商共同做好安全防护。升级后应要求供应商移交软件维护手册、使用手册等技术资料。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改建、扩建时,运营单位应对改扩建设计方案、技术方案、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方案等文件进行事前审核后,办理施工手续。实施过程中应采取安全和检查措施保障运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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