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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4)

改扩建工程涉及既有设施设备且影响正常行车或运营服务的,应在非运营时段进行,并做好施工安全防护。施工结束后,运营单位应对影响到的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进行检查确认,不得影响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运营单位应加强对更新改造实施过程的监控管理,对设备安装工艺、系统功能验证、作业标准等进行检查卡控。更新改造期间出现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故障或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待故障或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进行。

更新改造过程中,关键设施设备的主要部件批量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或新产品的,运营单位应在更新改造前对其安全性、可靠性、可维护性等进行充分评估,并小范围试用不少于3个月,确认满足设施设备功能和性能要求后方可逐步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 运营单位应加强对关键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投入运营后的运行监测,重点关注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和安全性相关指标表现。项目验收、安全评估和运行监测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和工程缺陷,应及时组织设备供应商和设计施工单位等做好整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运营单位具体负责并组织开展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制定并落实运行维护制度和规程,确保设施设备性能良好、状态稳定。

确需委托外单位开展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工作(以下简称委外服务)的,运营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安全管理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服务商。运营单位应与服务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项目、监测及维护周期、需求响应时间、质量要求、安全作业要求和违约责任等。委外服务不免除或减轻运营单位应承担的主体责任,委外服务商依据委外服务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运营单位应加强对委外服务商作业安全、维护质量等的监督检查,建立委外服务评价体系,对委外服务商响应及时性、故障处理速度、维护计划完成率、监测和维护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加强委外服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运营单位应加强关键设施设备运行状态评估,并按月统计设施设备故障情况,定期开展设施设备故障发生次数、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故障发生率等重点指标分析,对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和服役能力进行持续评估,为设施设备维护及更新改造提供支持。

第三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依托城市轨道交通智能管理系统,对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实施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化、痕迹化管理,实现设施设备履历管理、运行监测、运维工单流转、故障记录和统计分析等智能运维功能,提高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对运营单位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纳入相关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自动扶梯、电梯、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以及消防、人防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键设施设备是指桥梁、隧道、轨道和路基、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站台门、自动售检票等直接影响行车安全和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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