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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3)

对于治理难度大、影响范围广、危险程度高、涉及部门多、难以协调整治的重大隐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内容至少包括:隐患内容、排查人员、排查时间、隐患等级、主要治理措施、责任人、治理期限、治理结果、未能立即消除时的临时措施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定期向相关工作人员通报。



第四章 综合要求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将运营单位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二)风险数据库、隐患排查手册建立情况;

(三)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四)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结合隐患排查、事故经验教训等,对风险管控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掌握风险状态和变化趋势,补充新辨识的风险,补强和完善风险管控措施,并及时更新风险数据库。

新增或更新的风险管控措施及时修订到本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作业标准或应急预案。其中,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应在3个月内修订完成。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依托智能管理系统,实现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共享,提高运营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按年度对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工作开展情况,研判风险演变趋势和隐患升级苗头等问题。运营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分析情况书面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主动畅通渠道,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的情况反映。接到反映后,应按照权限要求及时组织核实和治理。运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关于网络安全、消防、特种设备等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7号)同时废止。

附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主要风险点(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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