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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3)

(十五)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备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建立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从业人员公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十六)依法办理安全生产相关保险,未办理安全生产保险的,不得从事危险作业。

(十七)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备、施工机具及配件;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九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总承包单位对通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与总承包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协作机制,共同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并对分包作业的安全生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并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员和安全监理人员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三)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项目监理机构应当配置并明确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并在监理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有效执行。

(五)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核验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并按合同和监理规范要求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通过信息化手段或书面形式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书面报告。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一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单位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筹措有章、支出有据、管理有序、监督有效”的原则进行管理。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执行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项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安全生产费用出现赤字的,应当于年末补提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四条通信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并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施工单位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

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将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监督其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项目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工程竣工决算后有结余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事故发生时施工现场无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施工单位应立刻将有关情况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七条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于收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事故报表)。

第十八条对于一般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按月汇总,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书面报送事故报表。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事故抢救,参加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依照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监督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对处理决定的落实,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及事故责任单位内部处理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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