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4)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通信建设工程事故报告和举报。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将举报线索转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查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对安全生产费用计列、支付、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五)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参加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列、支付、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并定期向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参加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落实,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足额计列和支付。
(二)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单位是否制定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施工单位是否购置足够的安全防护装备及设施并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是否专款专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是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通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及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文件下列用语的含义: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含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管理负责人(含施工队长)、特种作业人员和危险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范,是指《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通信设施拆除安全规定》等行业和国家有关部门颁布实施的标准规范,以及通信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内部制定的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规范。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原《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2015〕406号)同时废止。
附件: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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