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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0号)



2024年10月30日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绍兴市越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已于2024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3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绍兴市越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的决定

(2024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绍兴市越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绍兴市越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2024年10月30日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三章 创新发展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越剧的保护传承,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越剧保护、传承、发展及其保障、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越剧,是指发源于本市嵊州,以嵊州方言和民间音乐为渊源,汲取昆曲、话剧、绍剧等多种艺术精华,表演以唱为主、长于抒情,由众多流派呈现的传统戏曲剧种。

第三条 越剧保护传承发展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守正创新、服务人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越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越剧保护传承发展中的体制机制、人才培养、重大题材创作等重大问题,制定、实施支持政策和措施,并将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越剧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越剧的保护、传承、发展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越剧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越剧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服务越剧保护传承发展。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越剧研究会、越剧表演团体、越剧戏迷组织,开展越剧演出演绎、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史料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设立公益性越剧基金会、投资建设越剧保护传承场所设施等方式,参与越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第八条 每年3月27日所在周为越剧宣传周。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越剧保护传承发展规划,支持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以越剧为核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区,提升保护传承水平。

第十条 越剧保护传承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美学、艺术价值的越剧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

(一)越剧声腔音乐和曲谱,越剧剧目和剧本,越剧表演艺术,与越剧相关的方言、传统习俗和艺术样式;

(二)与越剧相关的行头、道具、乐器等制作技艺,以及场所设施;

(三)与越剧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第十一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越剧资源调查,建立资料档案及数据库。

对濒临消失的越剧老腔老调、越剧服饰样式等保护传承对象,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数字化保护措施等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越剧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合理配置演出剧院和传习场所,支持越剧博物馆、陈列馆等特色展馆建设。

第十三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越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体系,依法认定越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支持越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支持越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越剧名家设立越剧传习所、工作室,开展带徒授艺等传习活动。

第十四条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置越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鼓励越剧表演团体和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联合培养越剧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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