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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2)

鼓励符合条件的越剧表演团体和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培训,推动多层次越剧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学校戏曲通识教育,支持学校开设越剧课程,编写越剧教材,开展越剧普及教育活动。

鼓励专业院校、越剧表演团体、越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家等进校园、文化礼堂开展越剧普及教育。鼓励学校组织学生开展越剧研学活动。



第三章 创新发展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构建越剧数字化平台,加强当代越剧文化培育开发,大力振兴越剧艺术,提高越剧影响力和传播力。

第十七条 越剧表演团体、专业院校、研究创作机构、越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遵循越剧艺术发展规律,在越剧声腔音乐、表演程式、舞台美术等方面开展创新实践,创作满足群众和市场需求的精品剧目、影视作品。

鼓励越剧表演团体开拓演出市场,创新越剧演出形式和呈现载体,创作、编排、演出适合各类消费群体观演需求的优秀剧目。

第十八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征集、政府购买等方式扶持优秀越剧剧本创作。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越剧表演团体建设和发展,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对民营越剧表演团体的支持、规范、引导,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越剧表演团体应当加强从业人员教育管理,完善分配机制和激励措施,适应市场需求,提高创作演出质量。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越剧与相关产业融合,建设越剧公园、越剧文化街和越剧小剧场,开发越剧主题旅游线路、文化产品、服务项目,打造越剧文化打卡地,赋能越剧创新发展。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越剧艺术传播,构建多跨协同的融媒体传播渠道,推进越剧大展演、同唱一台戏、越剧春晚、村越等品牌建设,讲好越剧经典故事,营造越剧艺术保护传承发展良好氛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可以结合传统节日、重要节会等,开展越剧文化交流、展览展演活动,弘扬传播越剧艺术。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流平台建设,深化中国越剧艺术节、爱越小站联谊等模式,推动越剧相关的国内外文化交流和项目合作,提升越剧知名度。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越剧保护传承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源调查、创作展示、人才培养、设施设备、送戏下乡、传播交流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制定越剧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加强越剧编剧、导演、表演、音乐、舞美、研究、教学、策划、营销、管理等人才的培养教育,建立越剧人才库,推进越剧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创新越剧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制度,制定越剧表演团体专业技术中级高级职称职数等激励政策。

鼓励和支持民营越剧表演团体的越剧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申报职称评审。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越剧惠民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支持越剧表演团体开展惠民演出和其他公益性活动。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为越剧公益性活动提供自有场所、设施、设备、媒介资源。

第二十八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越剧演出市场、演出内容的监督管理,保障越剧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保障越剧院团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越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地方剧种、曲种的保护传承发展,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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