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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8号



2024年10月31日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已于2024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的决定

(2024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2024年10月31日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安全保护区管理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有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基地、控制中心、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和其他与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的附属设施设备。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统一规划、安全高效、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应急等重大事项。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应急和安全保护区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气象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的综合开发工作。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综合开发的需要。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所需的资金通过经营收入、政府投入、社会资本、市场融资等多渠道、多方式解决。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投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享受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八条 市、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文明乘车等宣传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爱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遵守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并有权对扰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秩序和危害建设、运营安全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台州湾新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合理编制,加强对居民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等客流密集区域的覆盖,与生态保护、公共服务、产业布局、历史文化保护、城市更新、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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