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2)
(二)材料审核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级部门要求进行审核。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三)资金拨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月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提出资金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核结果和资金安排建议,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四、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要充分认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重要意义,强化协同联动,细化任务分工,落实补贴资金,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有序推进;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关心的报废更新资金政策、办理流程等问题,营造良好舆论环境,鼓励引导广大道路货运经营业户主动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货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报废更新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协调处置报告,并于每月10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同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附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25年3月12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