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批复实行代建制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审查建设单位的代建招标文件及代建合同,并进行备案;
(二)监督建设单位招标选定代建单位;
(三)监督检查代建项目的实施,制止、纠正有关违法行为,或者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四)对代建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选定后,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应当包含代建项目的建设标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目标、安全管理及奖罚等内容。
代建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具体比例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规模进行限额设计,并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控制投资,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初步设计或者调整概算的,应当由代建单位组织相关单位研究提出具体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按照原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重大技术方案调整。
第十三条 设计、施工等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要求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工程项目相关单位会商,提出合理方案建议,报建设单位批准。
为更好实现项目功能目标或者同样能满足功能目标有更低成本方案替代原设计的,代建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优化方案建议,报建设单位批准。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协助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审批事宜。
第十五条 工程服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相关单位向代建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代建单位初审、建设单位复审后,建设单位报财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支付,并将支付情况抄送代建单位。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助建设单位执行国家和省的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代建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项目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代建模式、代建服务内容支付代建服务费。代建服务费在项目估算总投资中单独列支。已经列支代建服务费的,不得另行计取项目建设管理费。
代建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在建设标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符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奖励条件的,可以按照不高于代建服务费1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实行奖励,奖励开支计入建设成本,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项目决算资金超出投资概算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对代建单位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并对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应当实行代建制而未实行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
(三)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之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再批准设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实施机构;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批准设立了的,鼓励逐步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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