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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5年2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科技强省,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省科学技术奖),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安排。

  本省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落实国家战略导向,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委。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异议处理等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专业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类别:

  (一)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省自然科学奖;

  (三)省技术发明奖;

  (四)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

  (六)省科学技术青年英才奖;

  (七)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八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具有重大科学发现的组织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九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方面取得重大技术发明的组织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组织和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创新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及其新系统,经应用推广,明显优于同类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或者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且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三)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质、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授予以学科、技术带头人为核心,以团队协作为基础,围绕科学技术前沿问题或者行业产业重大技术问题,进行长期合作研究与开发,取得重大原创性成果并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得到同行公认的科研团队。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青年英才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大科学发现,对相关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

  (二)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普及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并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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