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

  第十三条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下列外国人、外国组织:

  (一)与在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在本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或者为本省有关单位培养人才,取得特别显著成效的;

  (三)参与本省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四条 除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外,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对象应当是提名所涉成果归属本省相关单位的个人、组织,或者与前述个人、组织合作的其他个人、组织。

  省科学技术青年英才奖授予对象,于提名当年1月1日男性应当未满40周岁,女性应当未满43周岁。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省科学技术青年英才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次1项,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每次不超过5项,省科学技术青年英才奖每次不超过10项,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不超过4项。上述奖项均可以空缺。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总数每次不超过300项。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特等奖每次1项,可以空缺。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金为200万元。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分别为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的奖金为100万元。省科学技术青年英才奖的奖金为20万元。

  省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应当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归获奖个人或者获奖团队成员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同一成果只能提名参加一种类别的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在提名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公布具备提名资格的单位、专家。省科学技术奖提名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九条 下列单位可以提名省科学技术奖:

  (一)省直相关部门;

  (二)市州人民政府;

  (三)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公布的国家级园区、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学会、研发机构、企业等单位。

  第二十条 下列专家可以提名省科学技术奖: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本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二)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专家。

  第二十一条 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单位范围内对拟提名对象主要情况、项目成果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拟提名对象、成果归属、项目技术内容、材料真实性等提出异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异议人和告知提名者。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省科学技术奖: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有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

  (四)有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提名者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提名规则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中介机构提供的分析测试、查新、评价、审计等资料,有关报告应当客观真实。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将材料退回提名者。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将受理结果在本单位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组建涵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评审专家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发现评审专家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决定其回避。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