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3)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利益,不得有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组负责提出初评建议并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
专业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初评建议进行评审,并向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监督委员会应当向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形成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评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将评审结果在本单位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适当方式公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候选者、成果归属、材料真实性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提名者及候选者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不属于异议范围。
提出异议应当提交异议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据资料。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对异议申请人身份保密。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自异议受理期限截止之日起60日内作出异议不成立结论的,维持原评审结果;自受理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异议不成立结论的,纳入下一年度重新评审;超过一年作出异议不成立结论的,应当重新提名。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报送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结合异议处理情况拟定授奖决定建议方案,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省科学技术青年英才奖颁发证书和奖金,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证书和纪念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下设的监督委员会应当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进行全程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公布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举报电话、电子邮箱。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和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对在评审中知悉的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应当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情况、技术秘密或者剽窃技术成果。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省科学技术奖奖金。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奖金由第一完成人或者团队带头人按实际贡献合理分配,并在本单位或者团队范围内公布分配结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获奖成果主要完成单位、获奖者所在单位等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弘扬获奖者的创新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开展省科学技术奖宣传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禁止使用省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提名专家、提名单位和候选者等的信誉档案,并作为选聘评审专家、授予提名权和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三十八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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