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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4)

  第四十条 提名者、有关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开展奖励活动。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为本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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