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10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公布 自2024年12月1日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安全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和监督检查等气象安全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气象灾害时,容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引发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制度,会同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市场监管、广播电视、体育等部门以及通信、电力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预案编制、应急演练、人员培训、隐患排查等予以指导,提高重点单位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条 确定重点单位应当坚持突出重点、数量适当,聚焦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单位,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单位所处区域的气象灾害风险等级;
(二)单位所处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质、地貌、环境等条件;
(三)单位的工作特性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的重要性;
(四)单位遭受气象灾害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确定为重点单位:
(一)通信、电力、供水、燃气、广电、公共交通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二)学校(含幼儿园)、医疗卫生单位和商场、旅游景区、大型游乐场所、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以及从事大型生产、大型制造业单位或者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
(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
(四)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施工管理单位;
(五)大中型水库、大型林场等的经营管理单位;
(六)矿山、重点尾矿库或者正在生产的尾矿库等的经营管理单位;
(七)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八)其他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引发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拟定重点单位名录。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拟定重点单位名录。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单位曾经发生气象灾害或者次生、衍生灾害,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列入拟定重点单位名录。相关单位认为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列入拟定重点单位名录。
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定重点单位名录进行评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列入重点单位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评审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费用。
第九条 油库、气库、弹药库、危险化学品仓库、加油(气)站的经营管理单位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物品、产品的生产单位,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列入重点单位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十条 重点单位名录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
重点单位的地理位置、行业属性、规模等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由重点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气象主管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将其移出重点单位名录并公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重点单位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重点单位设置气象监测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气象行业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监测数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指导。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