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3)
(三)雷电防护等防御设施、设备检测和日常维护情况;
(四)气象灾害防御定期巡查和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五)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情况;
(六)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及灾情上报情况;
(七)气象安全管理档案建立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检查或者抽查结果应当依法公布。对检查或者抽查不合格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建立重点单位评价机制,依照标准规范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
鼓励重点单位参加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评价。
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将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评价结果作为优化信贷业务、承保理赔及核定保险费率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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